(2013)高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8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润清代理审判员 李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