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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工程总公司与闫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工程总公司,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1958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1997)雁经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1475.1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47元,执行费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闫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总公司案件款54179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总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1997)雁经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