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通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通天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宝龙。被告成都通天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波。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通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