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方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庆阳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方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庆阳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方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庆阳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方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直接经济损失28000元、广告牌残值7748元、租赁费损失13200元,预期收入损失16800元。共计65748元。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交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费用288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双方同意从原执行标的剔除28000元,执行标的变为38318元。经过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89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