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50号原告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明刚。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蓝天交易市场东401室。负责人吕玉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萍,山东制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3元,减半收取1166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