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海西与邵旭光、施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西,邵旭光,施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893-1号申请执行人:蔡海西。被执行人:邵旭光。被执行人:施建新。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施建新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浙C×××××,品牌:宝来,车辆识别号:LFVBA21J933041814,发动机号:BAF043191)。二、被执行人施建新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林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