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丁菊花与唐宝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菊花,唐宝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31号原告丁菊花。被告唐宝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菊花与被告唐宝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菊花于2013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菊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菊花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丁菊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