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06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闫与闫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600-1号申请执行人闫。被执行人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的(2011)铁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于2013年8月2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昌图县XXX城镇XX村七组分得承包责任田3.48市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经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委托铁岭中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被执行人闫分得的位于昌图县XXX镇XX村七组3.48市亩及该土地上种植的玉米收益进行评估鉴定,铁岭市中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评鉴字第021号资产鉴定检验报告书,对被执行人闫分得的上述3.48市承包责任田土地剩余承包经营耕种期限还有14年,即从2013年开始至2027年末止,该3.48市亩土地评估单价为每亩每年550元X14年,评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796元。该3.48市亩承包责任土地上种植的玉米收益按4698市斤计算,每市斤玉米按0.90元计价,鉴定作价为人民币4228元。上述两项合计鉴定价格为31024.20元。从上述财产鉴定作价31024.20元中扣除闫垫付的2000元土地评估鉴定作价费和2913元执行费,实际被执行人闫上述3.48市亩承包土地和该土地上种植的玉米收益按鉴定评估价后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闫儿子闫死亡赔偿款、儿媳郭人身伤害赔偿款26111.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分得的位于昌图县XXX镇XX村七组3.48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评估作价人民币31024.20元及该3.48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上2013年种植的玉米评估鉴定作价4228元,2013年秋归由申请执行人闫收益(从中扣除土地评估鉴定费2000元、执行费2913元),实际闫上述3.48市亩承包责任土地,从2013年10月15日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闫抵偿赔偿款26111.20元。被执行人闫应分得的3.48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从2013年11月1日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闫耕种止2027年末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