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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某、李梦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某,李梦瑶,尹立仿,王秀荣,康康,合肥市冠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南路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院裙楼1、2楼。负责人:徐如鹏,职务: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系受害人尹圆圆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瑶,女,201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尹圆圆的女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梦瑶的父亲,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立仿,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系受害人尹圆圆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荣,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尹圆圆的母亲。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康,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冠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河塘路与金池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程媛媛,职务:执行董事。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李梦瑶、尹立仿、王秀荣、康康、合肥市冠捷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该法第一百七十四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