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毛毛雨牛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妙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