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左某甲、左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1165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左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乙因家庭矛盾被继子刘某乙打伤,后要求被告人左某甲去教训刘某乙。2013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左某甲纠集“小矮子”赶到诸暨市新安佳园145幢一楼,用钢管殴打刘某乙,致刘某乙左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左某乙因家庭矛盾被继子刘某乙打伤,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左某甲,并要求被告人左某甲去教训刘某乙。同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左某甲纠集了“小矮子”(另案处理)赶到诸暨市新安佳园145幢一楼,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殴打刘某乙,致刘某乙左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多处挫裂伤、头皮血肿。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乙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左某甲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左某乙也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与被害人刘某乙就民事赔偿已和解,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诸暨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和解,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荣审 判 员 钱 跃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