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中执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有池与李红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池,李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563-2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池。被执行人李红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红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玲的银行存款10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