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执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有池与李红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池,李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563-2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池。被执行人李红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红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玲的银行存款10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