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6885-2。法定代表人徐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系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雅信用社主任。被告李剑波,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生,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伏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宗祥审 判 员 温建超人民陪审员 殷逢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