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胡宝成与王祥林、陈波等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宝成,王祥林,陈波,山东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再字第3号抗诉机关: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胡宝成,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祥林,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李春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波,男,43岁,汉族,市民。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山东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政,东平县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原审原告胡宝成诉被申请再审人王祥林、陈波、山东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定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宝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3月21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菏检民抗(2012)1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菏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2年8月23日本院立案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金玲、周峰出庭,申请再审人胡宝成、被申请再审人王祥林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锋、山东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传政均到庭参加诉讼,陈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胡宝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胡宝成的撤诉,并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胡宝成撤回申诉。审判长 曹秀谦审判员 徐文成审判员 祝庆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