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亚太化纤线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亚太化纤线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18号原告:慈溪市亚太化纤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其平。被告: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亚太化纤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洪欣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亚太化纤线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计2546元,由原告慈溪市亚太化纤线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