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6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蒲云双与许明锋、刘纯泉、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云双,许明锋,刘纯泉,谯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900号原告蒲云双。委托代理人邬乾兵。被告许明锋。被告刘纯泉。被告谯松(又名谯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云双与被告许明锋、刘纯泉、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云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 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