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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邢小明与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明,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05号原告邢小明。委托代理人应胜南。被告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义。委托代理人吴军威。委托代理人范圣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小明与被告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小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小明撤回对被告杭州嘉年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邢小明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