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钟某、唐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钟某,唐某乙,唐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仰忠。被告:钟某。被告:唐某乙。被告:唐某丙。委托代理人:曾宣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钟某、唐某乙、唐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廖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