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钟某、唐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钟某,唐某乙,唐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仰忠。被告:钟某。被告:唐某乙。被告:唐某丙。委托代理人:曾宣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钟某、唐某乙、唐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廖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