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异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二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恒,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异字第00073号申请人张二恒,个体户。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133号。法定代表人赵君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南路8号12层。法定代表人XX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二恒于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二恒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分公司以本案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西执仲字第001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错误应予撤销,以及法院所查封的土地原系咸阳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所有,地上附着物为血站委托建设的成本价职工住宅楼,应解除查封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