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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淄博众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月,张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淄博众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徐月。被执行人张玉霞。王林清申请执行淄博众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月、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林清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8148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众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月、张玉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众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月、张玉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8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众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月、张玉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