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刑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紫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紫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62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紫发。2010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紫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杭拱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紫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判令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十九元六角八分由被告人杨紫发予以退赔。原审被告人杨紫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紫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紫发盗窃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紫发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紫发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寿俊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茂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