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终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庚西、董长荣、王长城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何华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终字第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庚西,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长荣,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长城,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城,男。委托代理人卢新志,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明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爽,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何华兵,男。上诉人王庚西、董长荣、王长城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何华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庚西、董长荣、王长城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庚西、董长荣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城,上诉人王长城的委托代理人卢新志,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爽,原审被告何华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庚西、董长荣、王长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庚西、董长荣、王长城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庚西、董长荣、王长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为572元由上诉人王庚西、董长荣、王长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庆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