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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商辖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夏绍禹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沈根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绍禹,沈根法,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辖初字第38号原告夏绍禹,男,1950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华舟、张冬梅,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根法,男,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兆岳、窦莉,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绍禹诉被告沈根法、江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第一被告沈根法提供的暂住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等证据来看,从2012年3月起沈根法一直居住在雨花台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