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519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仲胜,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