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东商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欧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欧文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号(单号)。代表人:林宜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耀男,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贤荣,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文武。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欧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水红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