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木廷、周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李木廷,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平。被执行人:李木廷。被执行人:周辉。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于2013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拍卖处置等,现已执行到款71792.51元,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202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