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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给原告杜某某案件受理费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