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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董本祥与梁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本祥,梁才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董本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才美,女,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董本祥诉被告梁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本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才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0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立下借据承认借款。借款后,被告至2013年5月20日有215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2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但未约定利息。2012年12月20日,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5月20日。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7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5月20日归还。被告未能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履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才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本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才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