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郝某,石家庄市元氏县宋曹镇建安村二区48号。委托代理人李道真,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郝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