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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兴隆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兴隆路支行,李晓东,贾丽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兴隆路支行。负责人崔风武,行长。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丽曼,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兴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晓东、贾丽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贾丽曼银行存款人民币35674.5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