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04-15
案件名称
洛阳盛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洛阳盛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144号原告洛阳盛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安乐镇赵村南。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立,系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周满。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楼志雄,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1718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0号证券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盛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洛阳盛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8时30分开庭时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按时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