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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浑民二初字第633-1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廉吉武与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尤世欢、被告唐晓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浑民二初字第633-1本院对原告廉��武与被告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尤世欢、被告唐晓影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浑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书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一页第一行“原告郑兰特”更改为“原告廉吉武”。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奕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