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璐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