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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冀钦昊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75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冀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冀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冀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111),并从2011年11月18日开始进行透支、提现,至2012年10月18日最后还款人民币200元后再未偿还过透支款,并变更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不接××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的方式逃避催收。截止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冀某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24555.98元。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冀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629),至2012年9月20日最后还款后再未偿还过透支款,并变更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不接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的方式逃避催收。截止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冀某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7897.03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冀某某在××银行、××银行的开户资料和账单、××银行的报案材料、接警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情况核查登记表等书证、物证,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冀某某上诉认为,以前不认罪是因为其对法律的无知,现表示认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冀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福 星审判员 张   宇审判员 涂 平 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