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郭某某,女,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杨陵区李台街道办某某村。委托代理人淡某某,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某某丈夫。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周至县哑柏镇景联村庄严村新元街25号,系陕AY某某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陕AY某某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陕AY某某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陕AY某某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