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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沈伟法与罗昭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法,罗昭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沈伟法。被告罗昭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法诉被告罗昭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伟法于2013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昭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法撤回对被告罗昭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沈伟法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璐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