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曼红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柳州市万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姚曼红。被执行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兰芬,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万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飞燕。申请执行人姚曼红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柳州市万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钟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方一次性交付违约金39000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对房屋不符合合同标准之处限期整改。2013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交付了违约金、诉讼费、房屋产权证,申请人对整改后房屋表示满意并签字确认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15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