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行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程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长行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单位住址:屯留县羿神大街。法定代表人闫志刚,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延魁龙,男,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睿,男,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住址: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海兵,男,该局工伤保险科科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时程好,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学武,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时程好之父。上诉人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延魁龙、王睿,被上诉人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曹海兵,被上诉人时程好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时程好系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2月26日8时45分许,原告单位员工时程好步行推着自行车沿屯留县建设北路由北向南去上班,行至屯留县麟绛镇西莲村口南路段时,被同向行驶的晋D740**号小型专业作业车因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测滑时撞倒,致时程好受伤住院。2012年3月5日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屯公交警认字(2012)第12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时程好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2012年12月26日,时程好之父时学武代其子时程好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告受理了该申请,并向原告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告在举证期间进行了举证,并提供《答辩意见》称时程好不是上班受伤,不属于工伤。2013年2月28日,被告作出长人社工伤[2013]16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时程好为工伤。原审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告单位员工郝爱军、郭泽军、秦平出具的证明及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单位员工郝爱军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时程好系原告单位员工,从元旦至3月底为供暖期间,单位未放假,星期日正常上班,时程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时程好在事故中无责任。故时程好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长人社工伤[2013]161号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虽主张第三人时程好并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但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工伤[2013]161号工伤认定决定。上诉人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认为,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对证明责任的分配错误;三、时程好在出事时,不是我公司安排的值班,不属上班途中。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我局作出长人社工伤[2013]161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故本院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时程好于2012年2月26日8时45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时程好为工伤。被上诉人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长人社工伤[2013]16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西中玮热力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学成代理审判员  谭占云代理审判员  温福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