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薛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