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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薛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