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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贺某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宜某某,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