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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仲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山东鼎犀特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犀特钢有限公司,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犀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里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美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马滹沱村西3号。法定代表人许广平,该公司总经理。山东鼎犀特钢有限公司与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1)第286/3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鼎犀特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预付款2242200元及利息9l3707.72元、仲裁费2624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经本院裁决科裁定,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成立,对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1)第286/302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1)第286/302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