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勇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勇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被告:李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勇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勇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静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