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意宁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意宁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647号 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 委托代理人吴萍,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俊奇,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袁剑平。 委托代理人冯晓亮,男。 委托代理人鄂**,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意宁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据以起诉的《广告发布合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于法不悖。被告在合同上予以盖章,应视作对该约定的认可。乙方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意宁广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意宁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燕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