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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麦民一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刘米常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林,赵文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麦民一初字第1551号原告苏红林,女,生于1986年5月5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渭南镇黄坪村67号。被告赵文杰,男,生于1977年3月14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中滩镇渠刘村张沟一组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林与被告赵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林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红林负担100元。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