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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周二孬、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二孬,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04号申请人周二孬,男,1961年7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虎森、杜林威,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晓东,任董事长职务。郑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周二孬与被申请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周二孬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5168.0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二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5168.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二孬提供担保的徐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3号13号楼4单元10层1××5号房产、袁根民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伏牛南路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宛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