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136号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第三城大厦10楼。负责人:王人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美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安德鲁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徐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少华审判员 董玉新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