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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孙新平与浙江华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华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陈某。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涉案纠纷已另案要求处理,不需本院处理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铭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