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小侠与全建平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侠,全建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王小侠,女。被告全建平,男。原告王小侠与被告全建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建平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侠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2月18日订婚,1990年11月9日在彬县义门镇登记结婚。1992年2月18日生育儿子全世龙,1995年2月15日生育儿子全力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05年开始两人矛盾加深,经常吵闹。2009年正月原告外出打工,同年6月被告外出,但原告至今不知其下落。现原、被告已分居4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全建平未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王小侠提供以下证据: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长子全世龙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2009年6月父亲外出,父亲至今都没有与母亲联系;两人没有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有四间房;原、被告次子全力龙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2009年6月父亲外出,父亲至今都没有与母亲联系;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父亲养猪借的五、六万元。本院依法出示对被告父亲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从2009年6月份外出至今未归,且不知去向。原告对本院出示的询问笔录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对被告父亲的询问笔录及两名证人证言,原告无异议,且相互印证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18日订婚,1990年11月9日在彬县义门镇登记结婚。1992年2月18日生育儿子全世龙,1995年2月15日生育儿子全力龙。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09年6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6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开庭时被告仍未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感情不睦,被告2009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达4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小侠与被告全建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小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弥刚鹏代理审判员 郭荣清人民陪审员 戚富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