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汪云飞与姚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飞,姚国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汪云飞,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刘二龙,系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辉,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原告汪云飞诉被告姚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家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并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收取330元,由原告汪云飞负担。审判员 张 家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