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杭州豪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豪森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杭州豪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霞。委托代理人梅宁。委托代理人腾术。被告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豪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豪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交纳996元,由原告杭州豪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娜 来自: